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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国标消防应急灯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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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标准》术语中,明确地表达了“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概念为:包括疏散照明灯及消防工作照明灯;标志灯中除保留原内涵外,增加了楼层、避难层指示灯,分类中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这一复合形式,内涵的扩展是为了今后工程设计中理我加明确消防应急灯使用场合及特点,便于今后设计规范的制定;增加复合型式消防应急灯具,是因实际产品中已具有该种型式,但是以住实践中部分工程设计、施工、使用人员对此未有足够认识,实际上标志灯强调为表面亮度显示,对疏散照并不作要求。例如电致发光屏类应急标志灯仅能符合标志灯要求但并无足够亮度产生;即使用采用荧光灯类应急标志灯,如转换亮度低,亦仅能做为标志灯使用。只有既符合标志灯表面亮度要求,又具有足够的转换光通,并能在结构上使地面产生一定照度的标志灯才能符合消防标志显示及疏散照明的作用,否则应另行装设疏散照明灯。

2.关于子母电源型、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型、语言提示型、闪亮型及逐次闪亮型消防应急灯具,均为原《标准》中没有或只是简单提及,但实际产品应用中已存在,增加及补充这部分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3.关于消防标志灯表面标志住处的颜色、亮度级别及亮度比等有关条款,原《标准》中仅提到高、低亮度要求及高、低亮度比例,新标准中考虑了我国目前较为流行的电致发光应急标志灯均为这类特型,并参考新标准版本,规定了标志信息的颜色组成,给定额中不同型式的标志灯表面亮度低及高限定以及本身的亮度差;给定了不同颜色交界相邻点的亮度比。这些规定均为保证标志灯在应用中不因亮度过高和相邻反差太大导致眩光产生;避免同种颜色相邻颜色之间亮度比太大或大小而出现含糊不清,影响视觉。

4.增加高危区域用消防应急灯,并确定其应急转换时间为0.25S,是基于实际应用中有些场合,例如高速运转的机床、商场中自动扶梯,在正常照明切除后,极易出现危险状态。这些场合应急转换时间从5S缩短为0.25S,是符合实际情况需要的,同时亦与IEC有关标准相吻合。高危场所用消防应急灯亦给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类似场合的应急照明时提供必要的产品标准依据。

5.关于消防应急灯具应急低工作时间从以前30min标准提高到45min,并增加分档标称工作时间,低工作时间提高到45min,是综合考虑我国高层建筑逐渐增多,30min应急工作时间余地不够;同时亦考虑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电老化导致应急工作时间逐渐下降,提高到45min可留下余地;增加分挡不同标称应急工作时间,是为了便于今后设计规范的制定。显然,类似医院、超高层建筑中不便于疏散场合、45min疏散时间可能不够,因此可在设计中定为90min或更长的应急工作时间,以满足实际需要。

6.关于各种状态指示灯,新《标准》中将原:”等候状态”修正为“主电状态”,其理由是“等候状态”易产生一些误解,在实际情况中,如消防应急灯即使未充足电,也可以是说已处于“的等候状态”,主电中断时亦可应急,只不过应急工作时间未达到标准要求而已;而且,采用:“等候状态”,实际上与充电指示的实际意义雷同。因此,新标准中将其修正为“主电状态”。

 同时将“主电状态”定为绿色,“充电状态”定为红色,故障状态定为黄色,是考虑与其他消防设备的标准及参考上有关标准而确定。新《标准》中已明确指出了“故障状态”内涵 

7.关于异常电路状态保护条款,是参考上有关同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异常电路状态保护是指非正常工作条件下,例如未装光源,或使用过度老化失效光源等等,在主电及应急状态下,可能损坏或产生不因素。

8.关于荧光消防应急灯在应急状态时不得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是考虑到启辉器的接入导致应急转换时间的不可靠性,或导致启动失效。


   广大消费者业主,在新建项目中,购买新国标消防应急灯、指示灯,务必要拿到一对一的检测报告,务必购买正规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厂家的正规产品,以防不能通过消防检查。
智能应急立柜式大主机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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